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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示:参团旅游勿要隐瞒病情

公平正义网 2017-03-23 07:15:31 最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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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沈阳3月22日电 参团游客隐瞒病情,在旅游过程中身亡,团友起诉旅行社赔偿精神损失,法院判决团友败诉。

2014年,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18人的出境旅游团,赴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香港旅游。旅游期间一游客因患乙型肝炎病死于香港某医院。之后,该团其余17位游客以"旅行社未按规定提供安全服务"等七项过错,怀疑他们有可能被传染上(或有潜伏)乙型肝炎,造成精神恐慌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赔偿每人10万元共计170万元精神损失。法院审理认为,旅游团中因患乙型肝炎死亡的游客经法医鉴定系肝炎晚期,一般接触不易传染,17名原告中无被有病游客传染的事实存在。原告怀疑被传染引起精神恐慌导致精神损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赔偿范围,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沈阳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表示,本案中17位游客无被患病游客传染的事实存在和传染事实因被告过错造成,仅仅因怀疑就要求被告承担巨额的赔偿,显然是缺乏依据的。法院的判决没有支持原告的要求是正确的。《旅游法》规定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此案中游客在报名时没有如实向旅行社提供个人健康信息,让旅行社承担因患病游客对同行其他游客可能产生传染的责任是不应该的,更不要说让旅行社承担游客自认为受到精神损害的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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