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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旅游局发布《旅游经营十不准》

公平正义网 2016-06-01 11:43:47 最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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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精神,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服务质量年各项工作,集中整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自治区旅游局针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旅游服务质量年旅游经营十不准。

1、旅行社必须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不准强迫游客接受“霸王条款”,擅自将旅游接待业务委托其他旅行社;

2、旅行社、导游员在接待游客过程中,不准故意降低合同约定标准、改变旅游行程安排(因不可抗力情形除外)和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

3、旅行社(包括网络经营者)不准超范围经营、不准发布虚假广告、实施价格欺诈,不准以不合理低价招揽客人参加旅游;

4、旅行社不准租用无营运资质的车辆承揽旅游包车业务;

5、旅行社不准隐瞒出境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滞留情况;

6、导游、领队人员不准刁难游客、对游客的合理要求不予满足,不准甩团、甩客、辱骂游客、殴打游客;

7、导游、领队人员不准未经游客同意或接到旅行社批准,擅自更改接待计划,以增加景点名义加收任何费用;

8、旅游景区不准强行出售套票,必须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和团体收费价格;景区内所有经营性收费项目必须明码标价;

9、旅游景区不准隐瞒停止服务的游览项目,对无法提供的旅游项目和服务必须提前告知游客,并相应减少收费;

10、住宿经营者不准擅自违约,因违约而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并有责任协助游客安排相应标准的住宿服务。

各旅游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旅游经营十不准”,主动规范自身经营和服务行为。对违反“十不准”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视违规情节做出警告、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吊销资质等处理。

来源:地方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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